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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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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管理,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,根据县教育局《关于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》(繁教【2014】28号)和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校实行上班签到制,行政、行管人员、班主任实行坐班制,教师上课逐节考勤。
第二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(包括编外自聘教职工)进行考勤,按月公示,每学期一考核。
第三条 考勤范围
(一)教职工上班;
(二)教师上课(含实训课);
(三)教师晚自习;
(四)教职工例会;
(五)行政、行管人员坐班;
(六)教师教科研活动、校本集中培训。
第二章 请假、出差和调课
第四条 请假包括事假、病假和公假。
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手续:填写请假条及存根,注明事由;报请领导批准,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,两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,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;存根交办公室,持请假条到教务处调课;教师必须安排好课程、班主任必须安排好临时代理班主任、行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、中层干部向分管校长报告、副校长向校长报告,而后方可离岗。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手续的,需电话告知并安排好工作,在返岗后及时补全手续。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。
病事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行政会审批,并形成会议纪要(明确时间和待遇),会议纪要和个人请假报告报教育局备案。
第六条 公假包括婚、丧、产、护理假等。假期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:婚假3天,晚婚初婚增加20天(包括公休日);产假(包括公休日)98天,晚育增加30天,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延长产假30天,难产双生增加14天;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护理假10天(包括公休日),夫妻异地生活的,增加10天;丧假3-5天;探亲假3-5天(直系亲属在市外)。
全年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。对特殊情况,如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确需异地培医陪护的,可适当延长。
第七条 出差包括领导批准的外出参加会议、学习交流、教科研活动、培训、企业实践、调研及其他公务外出活动。
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必须履行手续:在办公室登记,明确外出时间、地点、事由;安排好工作;向相关人员报告(同请假)。
第九条 调课必须履行手续:填写调课单,代课人签字确认,教务处批准,交教务处存档。禁止私自调课。
第十条 教师请假和出差,原则上由自己安排代课教师,返岗后需及时还课。
第三章 违规界定和考核
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每个工作日上、下午规定时间以前签到。规定时间以后,第二节课上课前签到为迟签;第二节课上课前未签到的为缺勤。
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(含晚自习)铃响之前进入教室,下课铃响后方可离开教室。上课铃响5分钟内进入课堂为迟到,5分钟后未进入课堂为旷课;下课铃响前5分钟之内离堂为早退,5分钟以上为旷课;课中离堂5分钟之内为中途离堂,5分钟以上为旷课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参加例会(含校本集中培训)。开会后5分钟之内进入会场为迟到,5分钟后未进入会场为旷课。
第十四条 其他考勤细则由责任部门自拟。
第十五条 考勤结果与教职工量化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。
(一)病事假、迟签、缺勤按月统计,超出学校规定,事假每半天量化考核扣0.2分,绩效考核扣0.1分;病假减半;缺勤每半天量化考核扣0.25分,绩效考核扣0.125分。学期累计考核。
(二)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堂、旷课学期累计,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堂,每次量化考核扣0.4分,绩效考核扣0.2分;旷课每节量化考核扣2分,绩效考核扣1分。
(三)私自调课,按旷课处理。
第十六条 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。一学期事假、缺勤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(特殊情况除外),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,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。
第四章 管理和责任
第十七条 考勤管理责任。教职工上班、教职工例会考勤,办公室负责;教师上课、教科研活动考勤,教务处负责;行政、行管人员坐班考勤,各部门负责;晚自习、班主任坐班考勤,政教处负责。由教务处和办公室汇总。
第十八条 各考勤管理部门和人员需履行管理职责,并承担因管理统计不善引起的后果。接到投诉经查实的,计入相关处室考核。
第十九条 教师是课堂(含晚自习)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旷课为教学事故,教师因缺岗而发生安全事件为安全责任事故,学校将追究当事教师的责任,后果严重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,并视事故影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第二十条 代课教师在调课单上签名后,即为该节课的安全责任人;未经代课教师签名或私自调课,其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违背之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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